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

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

(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

票。

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

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

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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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

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股票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

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格式

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

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

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

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

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相关

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

他文件。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

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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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第六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并进入创新层的,申

请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

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在推荐报告中就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

新层条件发表意见。

申请公司适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条件的,

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的,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条件与监管

要求。

申请公司应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

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就申请公司及其产品、服务是否属于战略

性新兴产业,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财务指

标要求,申请公司是否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立程序,表决

权差异安排运行情况是否规范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

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公司可申请延长有效期,

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提交申请挂牌文件时,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2 个

月。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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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文件正式受理当日,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

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

说明书(如有)、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

有)等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不得擅自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

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

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对申

请公司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出具首轮

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提请召开审查职能部门质控

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逐一

落实反馈意见,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 10 个交

易日)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查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如需延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

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三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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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文件后,审查职能部门召开质控会审议项目情况,经质控

会审议认为仍需继续反馈的,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发出;经质控会审议认为无需继续反馈的,在履行全国

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后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全国

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的自律监管意见,

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

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

让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

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

挂牌及发行的函。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

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公开

转让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

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和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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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申请公司、主办券

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发出,相

关主体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 5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

反馈意见涉及要求修改披露文件的,相关主体应当更新相关文

件。

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取

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或在中国证监会作出

核准决定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后,按照《定向发

行规则》等规定安排认购、缴款、验资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

发行的函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项目归档和

首次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申请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股本情况编

制和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完成股票登记及挂牌手续。申

请公司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

况编制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

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

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自愿限售申请(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并

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

的专项意见(如有)。主办券商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公司进

入创新层所依据的《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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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多项标准的,应当对符合的各项标准均予以说明。

申请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

专项意见之前,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承诺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审查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进度

等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接受社会

监督。

申请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申请公司利

益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未按

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申请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

牌及发行的函自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申请公司应在有

效期内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如有)及股票挂牌。

第四章 特殊事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的,允许补充审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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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应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司存在因不符合挂牌条件情形被全国

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

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

提交的挂牌申请。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中

止审查:

(一)申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因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

尚未结案的;

(三)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

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四)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及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

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

尚未解除的;

(五)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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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中介机构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

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限制、暂停或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

分,尚未解除的;

(六)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的;

(七)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中止审查的;

(八)因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政策性原因需中止审查

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中止审查情形消失后,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

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全国股

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恢复审查。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予以终止审查:

(一)申请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

(二)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

(三)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且逾期达 6 个月

的,但因政策性原因中止审查的情形除外;

(四)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的;

(五)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申请公司存在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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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全

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出现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相关情形

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发行

审查事项。相关事项属于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情形但不属于本

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不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对

申请公司挂牌申请的审查。

证监会对申请公司定向发行事项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

决定的,申请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开转

让事项的审核结果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八条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全国股转公司收到

与申请公司挂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出具

反馈意见要求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

说明、核查。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申请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

致其不符合挂牌条件、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或影响其定向发

行的,申请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

股转公司可以通过出具反馈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

机构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自全国股转公司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

间,申请公司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更换主办券商的,申请公司应撤回申请;

(二)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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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

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

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

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

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签字的文件

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

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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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编写作业指导书

概述a. 什么是作业指导书 · 作业指导书是指为保证过程的质量而制订的程序。 -“过程”可理解为一组相关的具体作业活动(如抹灰、砌砖、插件、调试、装配、完成某项培训)。 -作业指导书也是一种程序,只不过其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作业活动,而程序文件描述的对象是某项系统性的质量活动。 -作业指导书有时也称为工作指导令或操作规范、操作规程、工作指引等。 · 作业指导书的作用 -是指导保证过程质量的最基础的文件和为开展纯技术性质量活动提供指导。 -是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支持性文件。 b. 作业指导书的种类 · 按发布形式可分为: -书面作业指导书; -口述作业指导书; -计算机软件化的工作指令; -音像化的工作指令。 · 按内容可分为: -用于施工、操作、检验、安装等具体过程的作业指导书; -用于指导具体管理工作的各种工作细则、导,则、计划和规章制度等; -用于指导自动化程度高而操作相对独立的标准操作规范。 c. ISO9000 系列标准中对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 “如果没有作业指导书就不能保证5 质量时,则应对生产和安装方法制订作业指导书”(GB/T19001- ISO9001--9. 1)。 · 生产作业可由作业指导书规定到必要的程度。应对工序能力进行研究以确定工序的潜能。整个生产中使用工艺规定也应写成书面文件,务个作业指导书中均应引用。作业指导书中应明确规定圆满完成工作以及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准则。……(GB/T19004-ISO9004--10. 1. 1)。 · “应按照质量体系的规定对作业指导书,规范和图样进行控制”(GB/T19004-ISO9004--11. 5)。 2. 作业指导书的内容 常用的作业指导书、工作细则、标准、作业规范通常应包含的内容. 3. 作业指导书的编号与管理 a. 基本要求 · 内容应满足 -5W1H 原则 任何作业指导书都须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出: Where:即在哪里使用此作业指导书; Who:什么样的人使用该作业指导书; What:此项作业的名称及内容是什么; Why:此项作业的目的是干什么; How:如何按步骤完成作业。 -“最好,最实际”原则 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 良好的可操作性和良好的综合效果。 · 数量应满足 -不一定每一个工位,每一项工作都需要成文的作业指导书; -“没有作业指导书就不能保证质量时”才用; -描述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之中究竟要引用多少个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就根据各组织的要求来确定; -培训充分有效时,作业指导书可适量减少; -某获证企业质量手册中引用的作业指导书清单,详见附表16。 · 格式应满足 -以满足培训要求为目的,不拘一格; -简单、明了、可获唯一理解; -美观、实用。 b. 编写步骤 · 见作业指导书编写流程图 · 流程图说明 -作业指导书的编写任务一般由具体部门承担; -明确编写目的是编写作业指导书的首要环节; -当作业指导书涉及其它过程(或工作)时,要认真处理好接口; -编写作业指导书时应吸收损操作人员参与,并使他们清楚作业指导书的内容。 c. 作业指导书的管理 · 作业指导书的批准 -作业指导书应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才能执行,一般由部门人负责人批准; -未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不能生效。 · 作业指导书是受控文件 -经批准后只能在规定的场合使用; -严禁执行作废的作业指导书;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改和更新。 分析:岗位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和运用 目的和作用 在实施 HSE 管理体系过程中,文件和实施程序内容较多,不便于岗位人员学习,因此,单一岗位需要一份比较系统的指导文件。岗位作业指导书就是结合传统安全管理方法和 HSE 管理方法发展而来的此类文件,囊括了员工在一个岗位上应当掌握和了解的知识。 编制这样一种指导书,要从员工和岗位的角度出发,使员工对有关该岗位的相关知识和工作能有全面的了解,知道在该岗位上工作可能遇到的危害、风险和隐患,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岗位作业指导书可以提高班组的管理水平,也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每一岗位都要有一本岗位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到岗位员工手中,以便于员工随时学习和查阅。因此,组织学习培训后,岗位作业指导书就成为员工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具体内容 针对不同岗位编制的岗位作业指导书,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因为有的岗位要巡回检查,有的重复性较强,有的随机、临时性工作较多,所以,有的岗位作业指导书内容较多,有的则比较简单。 以比较复杂的岗位作业指导书为例介绍其包括的内容。它一般包括十二个项目:岗位描述,岗位工作目标和要求,安全职责,岗位职责,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标准,工作规范(内容),隐患分析及削减措施,系统内设备操作规程和参数,系统内工艺流程图,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常用法律法规、标准目录及附录。这些内容可以根据岗位的实际增加或减少相关的项目和内容,便于增强可操作性,对基层的岗位工作有更好的指导性。 (1)岗位描述。这一部分是对一个岗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其作用是使在该岗位工作的员工能对这个岗位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一项包括岗位名称、工作概述、岗位关系、特殊要求、工作权限、职业资格和工作考核七项内容。 (2)岗位工作目标和要求。这一部分描述了这个岗位各方面的工作目标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和标准。这是一个总体的概述,使岗位员工对这个岗位的工作要达到什么要求有清楚的认识。 (3)安全职责。这一部分使员工清楚该岗位在安全方面应当遵守的职责是什么,要做好哪些安全工作,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4)岗位职责。这一部分是介绍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是多年来企业管理中好的管理做法。目前,有的企业流于形式,应当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对其内容不断修订,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能量化的内容尽量量化,避免空洞的内容,既不起界定职责的作用,也无法考核。 (5)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标准。顾名思义,这一部分是针对需定时巡回检查的岗位,明确规定巡回检查的路线、检查点和检查的标准,便于岗位员工能够正确检查,掌握正常与异常的差别,能够及时处理。 (6)工作规范(内容)。对一个岗位应做的具体工作,在此部分中要告诉员工遵守什么规范,执行什么程序。此项规定越细,越易于员工在工作中执行。 (7)隐患分析及削减措施。在危害(隐患)辨识分析的基础上,这一部分将该岗位员工参与的工作列出,按照标准危害(隐患)辨识分析卡的模式逐一编制,使员工在工作实施前清楚这项工作的危害和预防措施,所需的准备工作和工作步骤,达到的具体标准等。 (8)设备操作规程和参数。有的岗位在日常工作中须管理各种设备。因此,员工应当掌握这些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基本参数。掌握了操作规程,才能做到正确的操作。所以,这一部分要将该岗位所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基本参数一一列出。 (9)工艺流程图。有的岗位负责工艺流程,所以,员工要对工艺流程一清二楚,否则,出现异常情况就会不知所措,不会处理。因此,这一部分主要把该岗位的工艺流程图附上,流程的操作标准、操作步骤和方法也应当一并列出。 (10) 管理制度。每个岗位员工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一个员工在上岗工作前,企业首先应当告知这名员工应当遵守的管理制度有哪些,做到什么程度。否则,出了问题,就指责员工违反管理制度,是不合适的。这一项就应列出在岗位上应当遵守的制度及内容。有的企业制度比较多,可在此只列制度目录,具体内容查 1i 习相关的制度汇编。 (11) 应急预案。一般企业都有各种应急预案,用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作为一名员工,在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正确处理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岗位员工应当清楚遇到意外或紧急情况如何处理。针对岗位的实际情况,可以把可能遇到的情况从应急预案中摘录出来,编人岗位作业指导书。 (12)常用法律法规、标准目录及附录。这一部分列出该岗位员工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供查阅的地点或来源,使员工能够了解到这些知识。附录.指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列出的内容,如岗位常用的安全知识等。 编制和应用步骤 岗位作业指导书内容较多,班组长一般很难独立完成。根据实践经验,一般由专业人员为主组织编制,班组长和部分技术骨干为编制工作人员,在完成危害(隐患)辨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工作人员先收集相关的资料,然后按作业指导书的项目内容进行筛选整理,最后形成一个系统的岗位作业指导书。 编制完成后,打印成册,组织岗位人员学习培训,掌握其中的内容,为今后在工作中顺利执行打下基础。新上岗的员工培训完成后要经过考核,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 学习培训完成后,岗位作业指导书发到员工手中,并放置在现场或岗位,每天工作中予以实施。岗位工作人员对岗位作业指导书内容都应了解,并在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才能在工作中做到遵章守纪,又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自己的伤害。 在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或需要补充的地方,要及时补充完善。待每年全面修订时,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做到持续改进,使岗位作业指导书一直有实效性。 试分析作业指导书编写的意义和相关要求 郑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 张 笑 作业指导书是企业项目工程施工组织技术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满足顾客要求,达到顾客满意,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实现的一个关键控制环节。 它是一个企业《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的支持性文件,又是组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三个层次中)基础层次,对一个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有效运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它是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施工经验以及成熟实用的施工工艺进行编写的,主要是进一步阐明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活动中的具体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艺要求和施工方法,用于规范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活动行为与进一步明确工序质量标准,对指导施工和确保工作质量与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作业指导书的编写目的 1.1 从格式、内容、发放及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企业作业指导书编写使用等工作,进而完善和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1.2 使作业指导书更贴近现场实际情况,切实起到指导工程施工的作用,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而确保企业质量方针的执行和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 2. 作业指导书的分类 根据项目工程的施工特点,作业指导书可分为以下三类: 2.1 操作性施工作业指导书,就是对某一活动,或工序,或工种来制定怎样操作、实施的专业指导书。 2.2 检验性施工作业指导书,就是针对某一活动,或工序,或工种来制定检验方法、措施、标准的专业指导书。 2.3 综合类施工作业指导书,就是针对某一活动,某一工序,或某一工种制定的即有怎样操作实施的技术方法,又有怎样检验控制的措施和标准的技术性指导书。 3.作业指导书特征要求 企业的项目专业工程师在编写某一工序或工种的作业指导书时,应具有如下特征: 3.1 详细、具体、单一,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3.2 措辞准确,逻辑性强;应具有可检查性,应尽量数字化、图表化; 3.3 应具有经济性,在满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企业)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成本。 4.作业指导书的编写要求 作业指导书只限于某一项目工程、某一部门内部指导作业人员使用的,没有普及性和统一性。项目或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要求及项目上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对项目某一特殊工序或分项工程有特殊性要求,而对该工序或分项工程根据规范和项目技术标准进一步细化、解释和补充该工序在具体作业时的质量标准;同时在项目工程有比较复杂,或质量有特殊要求,或有关键、难点、重点工序的;或者是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某一具体工序,或某一工种,或某一活动行为须做详尽的、明确的、清晰的要求时;或者是作业人员业务不熟练,或对施工对象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够时,项目专业工程师须要对此进行编写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的编写是由项目经理部和各部室完成,首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根据本项目或部室的实际情况对编写作业指导书的工序或工种进行分类、整理,然后安排专业人员根据部室业务范围及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技术要求和标准,及相应的各种规范、规程进行编写;总工程师或部门主管负责审核工作,审核完毕后报项目主管批准执行,并及时下放到作业人员手中。 5. 作业指导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5.1 封面 在封面上应有作业指导书的名字,文件编号,受控标识及受控状态,编写、核对、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发放日期,项目(部室)和单位名称。 5.2 编写依据 主要依据是部门业务特点、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技术要求和标准,与业主监理往来的技术性文件,各种规范、规程、标准,公司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 5.3 作业对象和适用范围 作业对象就是针对具体的工序或工种;适用范围规定该作业指导书的适用于具体的作业人员。 5.4 人员、机械、材料的配备 作业指导书应明确作业活动中相关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测量人员和劳务施工人员的数量及基本要求;应明确机械的设备型号、数量;应明确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及数量。 5.5 作业程序(顺序) 5.6 作业方法(应作为重点详尽叙述和描写)。 5.7 作业控制要求和措施 5.8 质量检验标准和质量记录要求 5.9 安全注意事项 5.10 其他事宜 总之,作业指导书的编写是项目工程施工确保作业人员工作质量和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在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亦明确作业指导书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标准化工作行为和规范工作工序要求,我们企业项目主管必须重视作业指导书的编写和实施执行。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工作指导,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是指被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以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足额资金,对所居住的危房进行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安全实用,厉行节约;政策公开,严格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架构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商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范围与程序

第七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我省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二是所居住房屋属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三是所居住的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还包括经省确定列入2014年和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但符合《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2011﹞8号)第五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省农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改造实施阶段、改造验收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改造补助申请、初步核查、危房认定、资格审核与公示、建立档案。

改造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列入改造任务、签订改造协议、实施改造、现场检查与指导。

改造验收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组织验收、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目标和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年度任务,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

第四章 前期准备阶段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一条 改造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改造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主本人或他人代写由本人签名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贫困情况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有效证件(凭证),属于其他贫困户的,应提交供村评议和乡镇审核的家庭贫困状况书面说明材料,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危房情况证明。提供户主站在现居住房屋前的照片和反映房屋危险情况的照片。

第十二条 初步核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属于唯一和长期自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享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政府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村干部(镇(乡)驻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由调查人员填写《广东省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经户主确认后,调查人员和户主分别在《广东省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二)初步核查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初步核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镇(乡)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下同)驻村干部要到场参加,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申请的农户说明理由。

(三)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镇(乡)人民政府:

1.广东省农村危房项目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

2.村核查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一览表;

3.关于开展初步核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进行公示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4.民主评议结果和公示照片。

第十三条 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房认定工作方案。在农户被确定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前,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对房屋是否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格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材料进行审核,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二)将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信息在镇(乡)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三)公示期满后,镇(乡)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列入上报名单,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1.广东省农村危房项目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

2.镇审核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一览表;

3.关于镇(乡)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进行公示、公示反馈意见处理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审核不通过的农户名单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村委会。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进行实地抽查,将审查结果在政府或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三)经县级审批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要反馈给有关镇(乡)政府,并在农户户口所在的村庄的政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对经县级审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农户,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应与纸质档案一致。

第五章 改造实施阶段

第十八条 在省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任务数量,从已通过审批并建立了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农户中,按照农民自愿、优先解决最急需的原则,安排相应数量的农户,列入年度实施改造对象。由镇政府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对于已签订改造协议的农户,农户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逐户明确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告知农户有关政策要求,与户主协商实施危房改造的相关事项。指导和帮助农户与设计、施工责任方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引导和规范,落实村庄规划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也可由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可考虑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农户预留接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承担施工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上报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收集整理并提交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改造验收阶段

第二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完工后,在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具体验收工作方案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应逐户开展,填写相关验收表格等,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督促落实整改。验收完成后,相关验收表格归入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汇总所辖县(市、区)验收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汇总有关地级以上市验收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第七章 工作检查与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的指导与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

第三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要定期到农村危房改造现场查看,进行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有关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依托有关协会组织专业志愿者下乡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章 改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做到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统一管理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归档资料收集和建档工作,并及时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危房改造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内容和格式,如国家、省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执行;国家、省统一要求以外的内容,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工作指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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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的格式和内容(工作指导内容)-风君小屋帮我吧

什么叫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是指为保证过程的质量而制订的程序。

—“过程”可理解为一组相关的具体作业活动(如抹灰、砌砖、插件、调试、装配、完成某项培训)。

—作业指导书也是一种程序,只不过其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作业活动,而程序文件描述的对象是某项系统性的质量活动。

—作业指导书有时也称为工作指导令或操作规范、操作规程、工作指引等。

·

作业指导书的作用

—是指导保证过程质量的最基础的文件和为开展纯技术性质量活动提供指导。

—是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支持性文件。

b.

作业指导书的种类

·

按发布形式可分为:

—书面作业指导书;

—口述作业指导书;

—计算机软件化的工作指令;

—音像化的工作指令。

·

按内容可分为:

—用于施工、操作、检验、安装等具体过程的作业指导书;

—用于指导具体管理工作的各种工作细则、导,则、计划和规章制度等;

—用于指导自动化程度高而操作相对独立的标准操作规范。

c.

ISO9000系列标准中对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

“如果没有作业指导书就不能保证5质量时,则应对生产和安装方法制订作业指导书”(GB/T19001-ISO9001--9.

1)。

·

生产作业可由作业指导书规定到必要的程度。应对工序能力进行研究以确定工序的潜能。整个生产中使用工艺规定也应写成书面文件,务个作业指导书中均应引用。作业指导书中应明确规定圆满完成工作以及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准则。……(GB/T19004-ISO9004--10.

1.

1)。

·

“应按照质量体系的规定对作业指导书,规范和图样进行控制”(GB/T19004-ISO9004--11.

5)。

2.

作业指导书的内容

常用的作业指导书、工作细则、标准、作业规范通常应包含的内容

(见附表5.13).

3.

作业指导书的编号与管理

a.

基本要求

·

内容应满足

—5W1H原则

任何作业指导书都须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出:

Where:即在哪里使用此作业指导书;

Who:什么样的人使用该作业指导书;

What:此项作业的名称及内容是什么;

Why:此项作业的目的是干什么;

when:何时做

How:如何按步骤完成作业。

—“最好,最实际”原则

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

良好的可操作性和良好的综合效果。

·

数量应满足

—不一定每一个工位,每一项工作都需要成文的作业指导书;

—“没有作业指导书就不能保证质量时”才用;

—描述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之中究竟要引用多少个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就根据各组织的要求来确定;

—培训充分有效时,作业指导书可适量减少;

—某获证企业质量手册中引用的作业指导书清单,详见附表16。

·

格式应满足

—以满足培训要求为目的,不拘一格;

—简单、明了、可获唯一理解;

—美观、实用。

b.

编写步骤

·

见作业指导书编写流程图(见图5.1)

·

流程图说明

—作业指导书的编写任务一般由具体部门承担;

—明确编写目的是编写作业指导书的首要环节;

—当作业指导书涉及其它过程(或工作)时,要认真处理好接口;

—编写作业指导书时应吸收损操作人员参与,并使他们清楚作业指导书的内容。

c.

作业指导书的管理

·

作业指导书的批准

—作业指导书应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才能执行,一般由部门人负责人批准;

—未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不能生效。

·

作业指导书是受控文件

—经批准后只能在规定的场合使用;

—严禁执行作废的作业指导书;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改和更新。

工作指引怎么写?

首先,确定公司总的发展目标,并依据该目标确定应做的工作,为完成这些工作应设立什么部门,每个部门要做什么事情,需要多少人员。这样就完成了公司的构架。而后,确定本年度的工作目标,为完成这些目标需要做多少工作,这样就可以自上而下地将年度内的工作分配好!

根据年度计划制定月计划,甚至周计划,从而确定了每个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应做的工作。

部门经理依据公司的计划把任务进行分配,这样每个人应该做什么,做的标准也就有了定位,也就确定了每个员工的每天工作。

有时,只对员工规定一个任务的周期,并实施相关的绩效考核,把员工的薪金与公司的效益、自身的表现结合起来,由员工自行分解每天的工作,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对于生产、制造部门应该规定短期、甚至是每天的任务量;对于管理性部门,尤其是涉及开发、生产组织、销售等可以规定一个周期内的任务量,则更能发挥其工作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