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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民营企业税收座谈会,进一步深入学习*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民营企业涉税诉求,共商税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良策。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座谈会并讲话。

座谈会上,合容电气、天生密封件、步步高集团、海天集团、仁和集团、蒙草生态、中鹤集团、三只松鼠、奔凯安全、美中双和、芯锐进科技、四维时代等12家民营企业代表先后发言,对税务部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做法成效表示肯定,并围绕进一步简政减税降负、优化纳税服务等提出意见建议。王军表示,对参会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税务部门将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吸纳,不断改进工作,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助推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王军指出,*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不仅对民营经济而且对发展,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指导意义。特别是*对发挥税收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税务部门一定认真贯彻落实,尽快研究更大规模减税政策建议,尽力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办税服务,尽心帮助企业解决更多实际困难。

王军指出,要尽快研究更大规模减税政策建议,“减”出发展之力。民营企业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充分发挥减税政策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今年税收收入和减税数据总的特点为“一降一升”,即减税规模提升较多,相应带来税收增速下降较大,直观地反映出减税政策支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情况。今年前10个月,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124046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增幅为10.7%,但5月1日实施增值税降率等系列减税举措前后增幅变化明显。前4个月税收收入增幅为16.8%,后6个月税收收入增幅回落到6.4%。今年后两个月,随着个人所得税减税和提高出口退税率效应进一步显现,全年减税规模将大于计划规模,全年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增幅将继续回落,预计与现价GDP增幅大体相当。具体看,今年前三季度,减税特别是民营企业减税情况主要体现“三个受益”:一是小微企业受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共减税1437亿元,同比增长41.3%。二是大型民营企业受益。税务总局重点服务的732户大型民营实体企业集团合计减税714亿元,同比增长19.3%。三是创新型企业受益。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共减税4016亿元,同比增长22.6%。

王军表示,税务部门将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已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一起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尽快提出体现更大规模、实质性、普惠性减税降负要求的政策建议,特别是抓紧研究推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的建议,抓紧研究提出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抓紧研究提出统筹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中发现问题的建议。同时,不断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精准性、实效性,使好的政策落实好。

王军指出,要尽力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办税服务,“简”出发展之便。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纳税人服务工作。连续五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局累计推出31类110项便民办税措施,各地税务局累计出台2万多项具体措施;稳妥有序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坚持“改革未动,服务先行”,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下达之前,就于5月1日起率先实现了原国税地税业务在所有综合办税服务厅“一厅通办”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一键咨询”;坚持“改革深化、服务优化”,9月份出台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五年行动方案,提出58条服务措施;10月底省市县乡局(所)“三定”全部到位后,立即部署开展了“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活动,组织大调研、大走访,持续改进服务工作。

王军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民营企业和广大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开展新一轮针对民营企业的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更广泛地听诉求、更深入地找问题、更实在地出措施。开展新一轮纳税服务优化工作,今年年底前再取消20项资料证明事项;将办税时间在去年基础上再压缩10%;探索推行纳税人办税“容缺”制、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企业注销难题。开展新一轮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推出实施全国规范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用简化的办税流程,增进民营企业满意度。

王军指出,要尽心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更多实际困难,“助”出发展之势。要进一步落实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开展好“银税互动”活动,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境外所得税收综合抵免政策,扩大税收协定网络,助力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王军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妥善处理好依法征税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坚决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行为,为守法纳税企业包括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做到少打扰再少打扰乃至不打扰。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研究在总局和省局指定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后负担可能增加问题,王军表示,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确保缴费方式稳定,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集中清欠,并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相关司局和部分省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座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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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上下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中央、盛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税务局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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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直接拨打12366服务热线电话。

二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脑端)12366纳税服务网站可通过PC端浏览器输入或点击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页“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图标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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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 财税〔2016〕53号 )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八条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外购原矿或者精矿形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对象不同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应对混合销售额或者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者折算。

第十条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销售或者自用环节计算缴纳。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规范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含水资源税)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规定,明确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指导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 资源税减免实行分类管理。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情形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填报,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

(三)其他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企业,均通过备案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第四章 部门协作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重点审核从量计征税目计税单位是否正确,从价计征税目申报单价是否合理,数据有无缺项等。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矿产品增值税发票比对、外部信息采集和部门协作等方式,探索创新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综合治税的新内容、新途径,强化资源税源泉控管。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和发票领购簿等记载的信息与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比对,以识别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是否相应申报了资源税,或者其申报的计征资源税销售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少报等风险问题,辅导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防范或化解涉税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参照全国性或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即时信息,以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矿产品即时价格信息,建立本地矿产资源价格监控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按照试点省份制定的办法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 国税函〔2000〕73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