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官网

学生们要经常参加安全教育学习,需要登录安全教育平台,很多人还不知道怎么登录,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山东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官网是哪里、进入的渠道有哪些、登录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等内容,希望能帮大家解决问题。

使用电脑登录的方式:山东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官网,另一个方法就是直接在浏览器百度“学校安全教育平台”,会出来官网链接,点击即可进入官网首页。进入首页之后,找到右上角的“您好,请登录”,然后就会出现一个界面,有一个二维码,提示微信扫码登录,有手机的人群可以用微信扫一下,然后手机会出现一个输入账号密码的界面,输入账号密码就可以登录了。如果不方便用手机,点击二维码右下角的“平台账号登录”,就会出现另一个界面,输入账号密码就可以登录。

如果没有电脑,只用手机操作,可以在微信搜索“学生安全教育平台”的公众号,关注之后会进入一个界面,一般这个界面会有最新消息或者活动的一些链接,点击就会弹出登录的对话框,输入账号密码就可以登录了。

需要注意的是,平台有时候会进行系统升级,这段时间内一些功能不能正常使用,大家可以等待平台升级过后再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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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登录入口在哪里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登录操作步骤:

1.进入手机的百度,输入并点击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

2.点击网上报名选项。

3.选择上面的考试平台。

4.点击下面的报名系统选项。

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是原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省高等院校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合并组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成立于2005年3月,为省教育厅所属副厅级事业单位。

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登录网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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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可以依次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录,也可微信快速登录!

2020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包含:安全动态、共享资源、帮助中心、平台公告等四大部分内容。

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旨在为学校和孩子建立科学化、常态化、信息化的学校安全教育体系。目前,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移动版已正式上线,各位学生、家长都可以下载移动版,获取信息更方便快捷。

山东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一、山东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 山东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地址为: ,学生和家长可以输入学籍帐号登录。

二、山东安全教育平台简介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动全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经验,紧密结合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研制完成切实可行的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及评价标准。2013年,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在全国建立安全教育实验区,开展基于信息化平台的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模式研究,探索和创新安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为各地开展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提供依据。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 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 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山东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为增强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意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山东省开展秋季学期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宣讲活动。10月16日下午,中小学食品安全知识宣讲活动走进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中学。淄博市市场监管局邀请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工程师范丽进行关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的讲座,让师生接受到专业、科学的教育指导。

10月16日下午,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工程师范丽、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葛金锋、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家传、淄博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科长宋树亮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中学初一全体师生和食堂工作人员参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中学校长杨长征主持会议。

会上,范丽教授通过从身边熟悉的食品、食品安全例子给大家讲述了如何识别身边的健康与不健康的食品。还利用视频等形式,引导师生及食堂工作人员充分认识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安全风险,让老师和学生们更深层次的掌握了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树立强烈的健康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葛金锋在致辞中讲道,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关系到学生和教职工的身体健康,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直以来,为了让老师同学们在学校吃得安全、放心,市场监管部门着力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学校食堂提升工程,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等,构筑起校园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守护校园食品安全行动起来。

山东省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平台入口

山东省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平台入口: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个人心得感想1

这几天,我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等。在长期工作的烦琐与忙碌中,我几乎忘了自觉学习这些知识了。恰逢这次好时机,我认真地进行了这些知识的学习。在学习中,我仔细研读,静心体会,还边读边勾画重点,边读边联系实际,对照理解,提高认识,并认真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在收获了许多相关知识的同时,也受到了不少的启发。

一、教师要在教育教学的实践中,不断地加强学习。当今的时代是知识的时代、信息的时代。物质的极大丰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和思维的变革,对******的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也要更新教育教学关念,广泛涉猎各领域知识与信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教学技术和手段,积极有效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比如,通过这次的学习,我明白了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后,才能使自己有法可依,才能知法守法,以法立教。我相信只要学习,就会有收获。不断地学习,就有不断地积累,也就有不断地进步。也就是说,学习是力量的源泉,是不竭的动力。我还相信,有自知之明的教师是会把学习当作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习惯的。

二、教师要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需要的是长期的坚持,需要爱心的呵护。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也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的言传身教中,教师的一言一行将在潜移默化中对学生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师范类学校总有一条校训:德高为师,学高为范。所以我认为,教师在为师之前,就应该是一个有道德的人,而且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就是中小学教师的一面镜子,教师们经常读读它,对照自己想想,自己曾经的教育教学行为是否合乎此规范。如果否,那就得改过自新了。教师还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党把这个光荣的使命交给了我们,家长们把孩子放心地送到我们手中,我们怎能辜负这份责任与希望。我们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积极地投入到这份伟大的事业中。

三、教师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一颗火热的爱心。胡锦涛《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上说:“中国的未来发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归根结底靠人才,人才培养的基础在教育。”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们要站在国家的高度,对国家负责,对民族负责,对人民负责。认真地搞好自己的教育教学本职工作。我们所教育的对象——每一个孩子,都是其父母的宝贝,是一个个正在成长中的人,是一个个需要教育的人。我们作为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应该像爱自己的孩子那样关爱他们,帮助他们,教育他们。

总之,通过这次的学习,我的思想有了更多的认识,更大的进步。同时也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心,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认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参与课改,不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个人心得感想2

古人说:“上善若水,厚德载物。”德是一个人一生中永无止境的追求,对一个教师而言更是如此。十年光阴,弹指一挥间。从教十年,送走了两届毕业班,而我却愈发地感到“师德”这一词语的深重。

这段时间学校组织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规范的内容有六条: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通过反复学习,我认识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核心问题是“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则是“爱”:以无声的爱,去铸造永恒的师魂!

一、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忠爱教育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育是辛苦的工作,但也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崇高事业。教师这一职业是神圣的,担负着教育下一代的艰巨繁重的任务;传道、授业、解惑是我们的天职。只有发自内心地忠爱教育事业,才能无怨无悔地付出,同时最大地享受教育生活。

每当看到一批批少年儿童在我的关怀下茁壮成长,踏出校门,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我都会感到由衷的欣慰;每当看到自己的学生取得了成绩,或者看到别人赞扬我的学生,或者经我成功转化的学生找我分享成功喜悦。这时,我都为自己是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而感到无比的骄傲,那一刻,自己在工作中所有的辛酸都会一扫而光。

忠爱教育,就是要爱岗敬业,默默奉献,把满腔的爱融入教育工作之中。教育事业需要的是我们教师实实在在的付出,不是在工作中投机取巧,不是在名利面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更不是事事以报酬的多少来衡量自己的工作。

我对这份事业常常有着无限的热爱——无声的爱,毫不张扬的爱,发自内心的爱!在爱的驱使下,脚踏实地,默默奉献;对学生负责,让家长满意;为教育贡献,为社会出力……在一生的奉献中,去收获充实的人生。

二、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关爱学生

孔子教导我们,教育要“有教无类”、“诲人不倦”。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孜孜不倦的关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不以成绩区分,不因家庭而别。

关爱学生,是教师所有“爱”的归宿点。教师对学生的“爱” ,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有些小事常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比如,学生病了,打个电话通知家长,或者亲自把他送回家,住院时记得到医院里去看望。学生病假回校,主动为他补课;并且时时注意天气情况,提醒学生添减衣服。这些虽然是小事,但在学生的心目中留下的记忆却是很深的。我们送出的是真情,收获的是更多的真心回报。每每听到学生们发自真心的感激之语时,我总有一种幸福的感觉充盈心头。

俗话说,“爱”能使“冰雪融化”。特别是对后进生,只要我们对他们倾注真心的爱,并把握好教育时机,掌握恰当的方法,我们相信,顽童也是可以转化的。因为有了爱,教书育人才会由被动变为主动;因为有了爱,我们看差生时才不会有“看不顺眼”的现象,我们才会很乐意地去想办法去改变他们。

我班有个叫卢金林的女同学,来自外地,性格较为孤僻自卑,平时不大与同学相处,总是一个人静静地坐在座位上,无论问她什么,她总是点头或摇头,很少开口说话;不仅如此,她双科学习基础也十分差,汉语拼音不会拼读,简单的计算题不会算。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并没有对她不理不睬,而是有意亲近她,时常找她谈心,慢慢地开启她的心扉;在课堂上常叫她回答简单的问题,培养她的自信心;课后让她参与游戏活动,以消除她的自卑感。经过一年来的耐心引导,她真的转变了,变得自信了,课堂主动举手回答问题,做练习作业遇到不会做的时候,她会主动问老师或同学。经过她的努力,她的学习成绩进步很明显。对此,她的妈妈十分感动,经常跟附近的群众说:“王老师真好!在孩子身上用了很多工夫,比我这个亲妈还耐心;如果没有她的关心,不知金林这孩子会变成什么样子……”话语虽短,却让我感动备至。

新规范还指出:教师应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我想这是每位教师必须做到的,这也是一位教师应有的高尚道德。当学生生命受到威胁,受到伤害时,作为一名教师应在学生危急时挺身而出,应向汶川地震中的英雄们学习,学习他们生死关头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拼死保护学生的英勇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危难时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畏艰难险阻、奋力抢救学生拼搏奉献的精神。我想,这正是教师爱学生的最高体现。

三、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珍爱自己

首先是身体健康。作为教师,应在保证教学的同时,充分保证体育锻炼的时间和健康的身体。从短期来看,只有身体上得到了充分的锻炼,精神上才能得到保证,这样的教师在课堂上才会是有精神、有活力的教师;从长远来看,身体健康,才能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很多教师忙于工作,没有注意锻炼身体,这是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其次是心理健康。 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心理健康的界定是:“人们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一种安宁平静的稳定状态。”一名教师,尤其小学教师,更要注重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小学教师所面临的对象,是在身体和心理都正在发育的儿童,教师心理健康与否,会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及将来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教师应努力成为一个阳光的人,用自己积极的人生观、世界观去影响学生、引导学生;既让自己的生活充满阳光,也用爱的阳光去温暖每一个学生!

作为教师,珍爱自己,还体现在爱惜自己的声誉,注重自己的行为方面。特别是在现在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各种思想相互碰撞,教师的人生态度不仅关系到自己是否拥有幸福的人生,而且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过程。教师要以积极的人生态度,健康的精神情操,高尚的行为仪表,“言传身教”,为学生乃至社会上的人做出表率,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一个不珍爱自己的教师,是谈不上爱教育和爱学生的。

珍爱自己,还要不断地挑战自己,超越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中要求教师“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育人的同时,不要忘了自身的继续学习。一定要与时俱进,学而不厌,积极进取,做到严谨治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做一名“学习型”的优秀教师。有了良好的素质、过硬的本领,才会在工作中自信,在生活中快乐,才会有积极的教育态度和人生观念,才会不迷失工作和前进的方向。

忠爱教育、关爱学生、珍爱自己,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基本道德要求。作为一名教师,需要不断地完善自我、超越自我,认认真真地学习,勤勤恳恳地钻研,扎扎实实地工作,才能无愧于“教师”这一光荣称号,才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最好诠释。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工作,让更多的孩子健康成长。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蜡烛啊,你既然已经制成,那就无怨无悔地燃烧吧——燃烧出你的光亮,燃烧出你的灵魂! (1)、山东省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平台: (2)、山东教师工资标准表2021,山东教师工资调整多少钱一个月 (3)、山东全国教师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4)、2021年山东教师工资上调最新政策,山东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 (5)、2021年山东教师教育网官网登陆地址 (6)、山东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平台入口: (7)、2021年山东教师远程研修登陆地址 (8)、山东教师远程研修登录入口: (9)、2021年山东远程研修教师网账户登陆地址 (10)、山东远程研修教师教育网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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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