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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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林业大学简介

南京林业大学坐落于风景秀丽的紫金山麓、碧波荡漾的玄武湖畔,是中央与地方共建的省属重点高校,于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学校前身为中央大学(创建于1902年)森林系和金陵大学(创建于1910年)森林系,1952年合并组建的南京林学院,是当时全国仅有的三所高等林业院校之一。1955年华中农学院林学系(武汉大学、 南昌大学 和湖北农学院森林系合并组成)并入,1972年更名为南京林产工业学院,1983年恢复南京林学院名称,1985年更名为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作为一所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的多科性大学,在百余年发展历程中,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提高教学质量和德育教育放在首要位置,紧紧围绕培养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为实现“黄河流碧水、赤地变青山”的宏伟目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继承发扬了艰苦创业的光荣传统,形成了“团结、朴实、勤奋、进取”的校风和“诚朴雄伟,树木树人”的校训。毕业生遍布全国各地,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学校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学院专业结构。现设有林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风景园林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家居与工业设计学院、轻工与食品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生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公有民办南方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育部等22个学院(部)。

学校学术实力雄厚,学科门类齐全,办学特色鲜明。现有8个博士后流动站、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0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和2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现有ESI全球前1%学科1个,林业工程、生态学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林木遗传育种、林产化学加工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森林保护学等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4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7个一级学科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国家林业局重点(培育)学科,4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2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培育)学科。 国家重点学科数量位列江苏省属高校前列。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取得了两个“A+”、一个“A-”的好成绩,得A学科数位列全国林业高校和江苏省属高校第一。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本科专业74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6个,江苏高校品牌专业4个。拥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1个,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省级优秀科技创新团队4个。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4门,省级精品(优秀)课程及课程群30门,省级在线开放课程5门。学校现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实践教育中心18个,国家级虚拟仿真中心2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1个。“园林”和“林产化工”专业被列入教育部“十二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林学类等8个专业类和英语专业等23个专业列入江苏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林学类专业(林学、园林、森林保护)和林业工程类专业(林产化工、木材科学与工程、森林工程)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项目。自1991年,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7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2项、一等奖14项、二等奖20项。2010年有1篇博士论文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荣获“江苏省教学工作先进高校”荣誉称号,2016年荣获江苏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现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3万余人,其中博士与硕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6200余人。学校先后为国家培养了10万多名建设人才。

南京林业大学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整体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205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280余人,博士生导师181人,具有高级职称700人。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外聘院士8人,“*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国家青年“”人选3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6人,国家“*”领军人才4人,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10余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5人,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6人;国家“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1个,“*奖励计划”创新团队1个。有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首席科学家4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江苏特聘教授18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6人,省“333工程”二、三层次、“双创计划”、“青蓝工程”、“六大高峰”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300余人;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及“青蓝工程”等省级创新团队12个。

长期以来,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坚持自主创新,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学校现有“机电产品包装生物质材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1个、“林木遗传与生物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苏省速生木材及农作物秸秆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江苏省南方现代林业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等49个省、部级研究开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有66个校级研究所和研究中心。学校每年在研课题1000多项,近年来,承担包括“973”、“863”、国家科技支撑项目、“948”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部、省重点项目累计800余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累计400余项。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及获得专利1500余项,有300余项成果获国家、部省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发明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四等奖各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5项,二、三等奖46项;部、省级奖励300项。学校主办有《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人文社科版)》、《林业工程学报》和《室内设计与装修》等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其中《南京林业大学学报》和《林业工程学报》为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SCD核心期刊,《室内设计与装修》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入选2017—2020“中国精品科技期刊(F5000)”。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开放办学与对外交流合作。先后与美国、德国、加拿大、英国、瑞典、俄罗斯、日本、法国、意大利、芬兰、伊朗等20多个国家的数十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学术研究、师资培养和人才交流合作关系,与美国阿拉巴马农工大学合作共建孔子学院。积极探索实施多模式、多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暑期海外文化交流、海外实习实践等项目;与世界名校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大学)联合举办经教育部批准的“3+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加拿大新布伦瑞克大学(3+1+1)、德国亚琛工业大学(3+1)、美国西来大学(3+1+1)、美国北德克萨斯大学(3+2)等海外高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人才联合培养项目,每年派出数百名学生出国实施国际化培养。学校积极拓展海外留学生生源,每年接收近400名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来校学习或交流访问。

学校占地面积10725亩,其中,新庄主校区占地1257亩,句容下蜀校区占地4800亩,淮安校区占地1327亩,白马教学科研基地占地3300亩,江宁工程培训中心等占地41亩。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5亿元,图书馆纸质文献总量为180多万册,电子图书580多万册。校园网络以千兆带宽为主干,覆盖全校。

学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理、工、农、文、管、经、哲、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特色大学,逐步实现建设世界一流林业大学的远景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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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体育学院简介

天津体育学院成立于1958年8月。当时,根据中共河北省委“10-15年普及高等教育的方针和适应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并为准备1959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运动会,河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河北省省会天津市,由原天津体育学校、石家庄师范学院体育系合并,同时在全省抽调优秀运动员,组建天津体育学院。学院的任务是培养运动员、教练员和部分高中及大学的体育教师及较高级体育专业人才。时任河北省副省长、天津市委书记、市长李耕涛兼任第一任院长。1967年1月,天津市恢复为中央直辖市;1969年10月,天津体育学院由河北省划归天津市管辖。

建校初期,学校汇集了一批优秀教练员和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竞技运动水平,摔跤、女子跳水、游泳、男子篮球、棒球等运动项目成绩已位居国内前列。在第一届全运会上,夺得古典式、自由式、中国式三项摔跤冠军。同时,一批知名专家学者在学校执教,如陈家琦、马喻、牛兴华、柴文秀、刘世藩、郑必达、姚志珍、张春霈、任福兴等。

学校团泊校区位于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健康产业园,占地面积1115.7亩,各类校舍建筑总面积46万平方米,于2017年11月投入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亿2千余万元。学校图书馆新馆建筑面积近1.5万平米,现有纸质文献馆藏总量37.7万册,纸质期刊851种,电子图书总量300万余册。

学校现有17个本科专业,涉及教育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医学6个学科门类。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通过立项建设博士学位授权单位验收,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体育学一级学科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在2017年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我校体育学一级学科位列全国体育学学科前5%,获得并列第4名的佳绩。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6200余人,其中本科生5100余人、硕士研究生695人,博士研究生20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485人,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56人,副高级职称人员136人;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86人、硕士学位的人员293人。拥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6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教育部新世纪人才3人,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4人,天津市宣传文化“五个一批”人才4人,天津市高校“学科领军人才培养计划”3人,天津市教学名师6人。学校现有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9人、硕士研究生导师108人。

学校不断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实施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系列方案和措施,取得了一批标志性成果。3个专业分批入选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专业获批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5个专业被批准为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7个专业被批准为天津市应用型专业建设项目。建成2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4门国家精品课程,8门天津市精品课程。入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天津市优秀教学团队9个,天津市“十二五”教学创新团队3个。3个实验教学中心被授予“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2个实验教学中心被授予“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称号,1个实验教学中心被批准为天津市市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我校《以构建运动心理学实践教学平台为途径增强体育专业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教学成果获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还有9项成果分别获天津市和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2013年至今,我校共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98项。

学校学科优势显著,运动人体科学和体育人文社会学是我校传统优势学科,第一批天津市重点学科。学校现有“竞技运动心理与生理调控”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运动生理与运动医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天津市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研究基地”;教育部体育教学研究中心等一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单位。学校的“心理学与运动行为促进”、“运动线粒体生物学基础与应用”和“若干重大慢性疾病的运动康复与防治”等3个团队入选为天津市高校创新科技团队培养计划。

学校科研实力不断增强。近年来共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局级科研项目330余项。其中国家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一般及青年项目24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7项,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2项,天津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31项、“十三五”规划项目28项,天津市普通高校教改项目20项,天津市重大科技攻关、天津市技术平台专项、天津市应用基础重点和一般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科基金及奥运科技攻关项目、天津市哲学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课题102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28项,出版著作、编著、教材工具书等156部,发表学术论文2100余篇,其中被SCI和SSCI收录40余篇。

学校主办的《天津体育学院学报》,一直是中文体育类核心期刊、CSSCI来源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核心期刊、SCD来源刊;首批入选“中国期刊方阵”、被评为教育部全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一等奖、教育部全国高校优秀自然科学学报、天津市优秀期刊和一级期刊、中国北方优秀期刊,被国内外12家知名检索机构收录为来源刊。

学校重视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赛艇、橄榄球、羽毛球、棒球、网球等运动项目是竞技体育学院的传统优势项目,我院教师和学生作为教练员和运动员在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等大赛中取得过优异成绩,在国内外均有较大影响。2014年4月,我校与天津市体育局签订共建协议,组建天津市赛艇队、橄榄球队、羽毛球队、帆船队,代表天津市获得第十三届全运会一金二银四铜的优异成绩。目前,学院正努力拓展新兴运动项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体教结合、培养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新模式和新途径,为天津市及全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学校与中国排球协会合作共建中国排球学院,打造多层次排球人才培养基地、教育基地和文化建设基地。

学校重视开放办学,不断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分别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韩国、日本、新加坡、波兰等20余所国外知名高校和体育专业院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学校坚持服务于“一带一路”和“中国文化走出去”国家战略,在天津市高校率先成立了“天津市留学生武术文化体验基地”,提升了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经过60年的发展,学校逐步形成了以体育学科为主、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特色与优势,构建了从本科教育到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完整办学体系,以及涵盖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开放式办学格局,成为一所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现代体育高等学府。

展望未来,学校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高学校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有特色的现代体育大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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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学校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校党委副书记王利琳、副校长方亮出席会议。

会议传达了近期全省高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并就“平安护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及我校相关工作,学习强国APP面向非党员师生推广工作等进行部署。

在认真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对近期安全稳定相关工作的汇报后,王利琳分析了当前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并对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要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防控意识和能力,消除隐患,确保人员、阵地稳固,校园稳定。二要聚焦重点,强化担当。要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分析研判;聚焦重点阵地,强化严格管理;聚焦重点群体,强化教育引导;聚焦重点时段,强化安全防控;聚焦重点人,强化管控措施。三要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自身工作;要注重日常管理,滚动排查,摸清底细;要做好值班值守,适时启动应急戒备,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筑牢校园安全稳定防线。

方亮要求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开好班子会议,传达好相关精神。二要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底线思维。要强化重大决策风险机制、常态化会商研判,把困难估计得更透彻,把问题考虑得更充分。三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要以强烈的整治责任感和坚定的信念决心,既要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又要为祖国大庆营造喜庆祥和的良好氛围。

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保卫处、实验室处、国际处、信息化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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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坐落于风景秀丽的紫金山麓、碧波荡漾的玄武湖畔,是中央与地方共建的省属重点高校,于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学校前身为中央大学(创建于1902年)森林系和金陵大学(创建于1910年)森林系,1952年合并组建的南京林学院,是当时全国仅有的三所高等林业院校之一。1955年华中农学院林学系(武汉大学、 南昌大学 和湖北农学院森林系合并组成)并入,1972年更名为南京林产工业学院,1983年恢复南京林学院名称,1985年更名为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作为一所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的多科性大学,在百余年发展历程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实现“黄河流碧水、赤地变青山”的宏伟目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继承发扬了艰苦创业的光荣传统,形成了“团结、朴实、勤奋、进取”的校风和“诚朴雄伟,树木树人”的校训。毕业生遍布全国各地,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学校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学院专业结构。现设有林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风景园林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家居与工业设计学院、轻工与食品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生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公有民办南方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育部等22个学院(部)。

学校学科门类齐全,办学特色鲜明,学术实力雄厚。现有8个博士后流动站、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和2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现有工程学、植物学与动物学2个ESI全球前1%学科,林业工程1个国家一流学科,林业工程、生态学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林木遗传育种、林产化学加工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森林保护学等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4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7个一级学科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国家林业局重点(培育)学科,4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2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培育)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数量位列江苏省属高校前列。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取得了两个“A+”(林业工程、林学)、一个“A-”(风景园林学)的好成绩,得A学科数位列全国林业高校和江苏省属高校第一。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本科专业74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6个,江苏高校品牌专业4个。拥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1个,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省级优秀科技创新团队4个。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6门,省级精品(优秀)课程及课程群30门,省级在线开放课程5门。学校现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实践教育中心18个,国家级虚拟仿真中心2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1个。林学类专业(林学、园林、森林保护)和林业工程类专业(林产化工、木材科学与工程、森林工程)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项目。自1991年,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10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2项、一等奖14项、二等奖20项。2010年有1篇博士论文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曾荣获“江苏省教学工作先进高校”、“江苏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现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3万余人,其中博士与硕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6200余人。学校先后为国家培养了10万多名建设人才。

南京林业大学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整体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2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368人,博士生导师181人,具有高级职称754人。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外聘院士8人,“*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国家青年“”人选3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6人,国家“*”领军人才4人,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10余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5人,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6人;国家“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1个,“*奖励计划”创新团队1个。有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首席科学家4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江苏特聘教授21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6人,省“333工程”二、三层次、“双创计划”、“青蓝工程”、“六大高峰”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340余人;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及“青蓝工程”等省级创新团队12个。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坚持自主创新,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学校现有“机电产品包装生物质材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1个、“林木遗传与生物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的林产化学与材料国际创新高地”、“江苏省速生木材及农作物秸秆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江苏省南方现代林业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等50余个省、部级研究开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有69个校级研究所和研究中心。学校每年在研课题1000多项,近年来,承担包括“973”、“863”、国家科技支撑项目、“948”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部、省重点项目累计800余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累计650余项,国家社科基金累计25项。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及获得专利2000余项,有380余项成果获国家、部省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发明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四等奖各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5项,二、三等奖47项;部、省级奖励300余项。 学校主办有《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林业工程学报》和《室内设计与装修》等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一本以双一流学科为支撑的英文刊《JournalofBioresourcesandBioproducts》(JBB),其中《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和《林业工程学报》为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SCD和CSCD核心期刊,《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为SCD核心期刊,《室内设计与装修》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入选2017—2020“中国精品科技期刊(F5000)”。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开放办学与对外交流合作。先后与美国、德国、加拿大、英国、瑞典、俄罗斯、日本、法国、意大利、芬兰、伊朗等20多个国家的近90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学术研究、师资培养和人才交流合作关系,与美国阿拉巴马农工大学合作共建孔子学院。积极探索实施多模式、多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 暑期海外文化交流、海外实习实践等项目;与世界名校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大学)联合举办经教育部批准的“3+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加拿大新布伦瑞克大学(3+1+1)、德国亚琛工业大学(3+1)、美国西来大学(3+1+1)、美国北德克萨斯大学(3+2)等海外高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人才联合培养项目,每年派出数百名学生出国实施国际化培养。学校积极拓展海外留学生生源,每年接收近800名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来校学习或交流访问。

学校占地面积10725亩,其中,新庄主校区占地1257亩,句容下蜀校区占地4800亩,淮安校区占地1327亩,白马教学科研基地占地3300亩,江宁工程培训中心等占地41亩。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3亿元,图书馆纸质文献总量为220多万册,电子图书460多万册。校园网络以千兆带宽为主干,覆盖全校。

学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理、工、农、文、管、经、哲、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特色大学,逐步实现建设世界一流林业大学的远景发展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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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主题教育总要求,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10月9日下午,我院于行政楼617会议室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座谈会。党委书记吴刚,党委副书记李国臣,各党总支基层党员代表、扶贫干部、党外知识分子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刘澜主持。

座谈会上,各党总支代表提出应将政治理论学习与专业知识学习结合起来,注重树立教职员工的政治理想,做好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突出政治建设,强化基层导向,同时加强学院的宣传力度,引领主流意识形态。其他与会人员紧紧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聚焦******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三支队伍”建设、“双带头人培育”等十方面内容,提思路、谈想法、提建议、谈意见,积极建言献策,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对抓好今后各项重点工作分别进行了交流发言。

吴刚在座谈时指出,主题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思想教育,各基层党总支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既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学院的部署要求,又要及时反映教职工心声,发挥主观能动性。吴刚要求,全院上下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开展主题教育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要强化责任联动,增强工作合力,解决学院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三是要注重实效性,务求实际效果,力争通过解决实际问题,让学院主题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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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要求,加强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维护考试秩序,防范违规行为,完善处理程序,保障考试的客观、公正,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试,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考试成绩。

第三条 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定学时学分的教学环节,都要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规范课程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及考试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是指由我校组织的 湖南工程学院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考试资格审核、命题、试卷审核、制卷及管理、考试组织、监考与巡视、成绩评定与管理、试卷评阅与分析、违规事件处理等环节。

第六条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参与考试工作各环节的教师、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试(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时间为12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查课程的时间为100分钟(艺术类除外),试卷题量应与时间相吻合。

第九条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期末统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考查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安排,由教学任务承担院(部)组织实施;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由各学院根据相应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院(部)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并通知相关院(部)、班级、监考老师。

第十二条 考试要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和教务处考试日程安排表执行。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需要提前或推迟的课程考试、期中结束课程的考试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按照期末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各学院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和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学校有关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等相关文件,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对教师进行监考培训,做好备考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课程考试负责人,组织命题、阅卷、试卷复查、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试卷立卷与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考试,按照上级要求,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并计零分: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2.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做该课程实验及未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3.考试之前未注册者,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若要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前一周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资格审核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予以宣布,并安排班干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所有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不带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的考试资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补考、重修、补修、改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条 课程补考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周末进行;课程重修报名安排在每学期第四周进行,学生原则上只能重修本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成绩在30分以上(含30分)的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成绩在30分以下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科第八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允许应届毕业生最多补修20学分,往届生不得参加毕业补修。

在规定的学籍年限内,离校后的毕业生可回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修,每学期补修总学分不超过25学分。返校补修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随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补修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二之前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重修报名手续,过期不予补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无特殊原因不得缓考,已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缓考,办理了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所办手续自动作废;如需再次重修,则须重新办理重修手续。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按规定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 若再不及格, 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条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分,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三十一条 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六章 命题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其基本原则为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不出超纲题、偏题或者没有考核意义的题目;问题的含义明确,用语准确,问题的正确答案一般有定论。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命题的原则与宏观要求,学院负责命题的组织与实施,课程命题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命题应做到:

1.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基本要求为依据,做到试题内容科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合理确定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做到考试内容重点突出,试题分值分布合理。

3.开卷考试命题,应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三十四条 试卷编排要求:

1.卷面总分为100分。

2.试题描述清楚,题意表述明确,用词准确,条件充分,文字通顺且简明扼要,标点符号无误,插图、公式、表格清晰。

3.在同一套试卷中,同一类型的试题编写格式要一致。

4.在同一套试卷中,每道题目应该具有独立性;题目之间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题目的正文与答案描述不能相互提示;题目内容不得重复。

5.题型应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排列,选择题的答案应该随机排列。

6.试卷按照“ 湖南工程学院 试卷”模板编排制作。

第三十五条 每套试题均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或者答案要点(主观性试题)和评分标准。试题分数在10分以上的,应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

第三十六条 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主讲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调用试题(卷)。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必须按相当难度出两套试卷(A、B卷),A、B卷题型、题量、分值分布应一致。A、B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与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查)试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30%。

第三十八条 对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相同的课程,多名教师授课时,课程负责人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 试卷(A、B卷)及标准(参考)答案上的考试科目、专业班级、学年学期应与执行计划一致。

第四十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数应多于考生数,试题一般不重复。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操作考试应有详细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作好试题审核工作,确保试题质量。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或者课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由学院教务秘书统一送教务处,并作好交接登记。各学院应自留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备评卷和存档。

第七章 阅卷与试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及时组织阅卷和评分工作。期末考试的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按照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作到严谨认真、客观公正、严宽得当,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送分或过严扣分。阅卷应有对错标记,按步骤评阅,本题得分标注在题首。记分栏内要逐题登分并保证正确合分。卷面成绩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涂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更改处签名。教研室要安排专人对评阅后的试卷进行认真复核和抽查。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性环节按五级制。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综合评定成绩。考试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考核占50%,期末考试占50%。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者,该课程综合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十六条 各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查分、查卷要求,学生对成绩有疑义需要查卷时,可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卷。查卷由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组织,教务秘书、一名以上该课程任课教师或者近专业教师参加,查卷后及时写出查卷结论并通知学生。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考试试卷和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标准答案、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交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补考和重修试卷保留一年。

第八章 监考与巡考

第四十八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和巡考的义务。其他监考人员的资格由教务处确定。

第四十九条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根据每一考场(或考室)内安排不少于2人的原则安排监考人员。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各学院应有相关领导巡视和值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命题教师在考试期间应进入考场进行巡视,对试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领试卷并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位,并告知学生,将座位附近的除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放到讲台上的指定位置。

2.发卷前,应重申考试纪律,逐一核查学生证、身份证,无学生证和身份证者不能参加考试。

3.考试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和观察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吃东西,不准聊天,不准看报刊、杂志,不准批阅试卷,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开考后不准在考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手机必须处于关机状态。

4.认真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场情况登记表》。

5.认真监考,防止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违纪、舞弊情况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

6.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份数并密封装袋。多余试卷及草稿纸也必须全数收回。

第五十三条 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巡考职责,检查督促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考试工作。巡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监督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2.巡视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当场处理违规事宜。

3.记录课程考试情况。

第九章 考场纪律

第五十四条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手机、电子记事用具等电子工具关机后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五十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

第五十七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退离考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答题,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

第五十九条 闭卷考试中,开考前,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物品拿离座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条 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教材、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进入考场。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不准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不准进行讨论交流。

半开卷考试限带任课老师规定的盖学校指定公章的资料进考场。

第六十一条 考试中或考试结束时,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六十二条 国家及省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

1.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2.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进考场,而不交给监考人员的;

3.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有第六十三条之任一种行为且不接受监考人员批评教育的;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和要求,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6.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8.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9.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10.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1.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以及协助他人抄袭的;

3.考前在考场桌面上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8.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题考试成绩的行为;

1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违纪的;

13.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2.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组织作弊的;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7.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违纪作弊学生签名,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连同试卷和用于作弊的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用于作弊的工具等暂时扣留。对暂时扣留的学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六十九条 教务处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拟处理意见,并公示三天。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十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因受处分学生原因导致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七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考试各个环节各类负有职责或者安排了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

1.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的;

2.试卷命题错误的;

3.试卷出现明显命题错误,审核人员未能纠正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误差的;

5.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试卷成绩(经两位讲师职称以上教师鉴定);

6.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7.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或者请人代替监考的;

8.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的;

9.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达1/5以上的;

10.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1.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

1.考试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并传递给他人的;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3.工作失职,造成试卷丢失的;

4.已安排监考,无故不参加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考前泄漏试题和参考答案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6.为考生提供虚假成绩的;

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8.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9.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七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2.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

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窃取考试试卷及答案进行买卖的;

5.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7.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七条 根据考试安排及需要,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应于考试前做好考场安全、基本设施维修等准备工作,作到设施完好,考场安静有序,保障电力供应等,必要时派出电工、医务、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第七十八条 负责考场开(关)门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门。

第七十九条 负责考场及相关区域卫生管理的部门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打扫卫生,必要时增加清洁卫生人员和清扫次数,必须保证考场及相关区域清洁卫生。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适应所有在籍学生。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