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法律服务实务中常见纠纷类型,利息是该类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利率标准、法律依据、规定的变化等内容,在学习时候重点做了总结和梳理,温故知新,强化知识体系构建和梳理。

一、关于2020年两度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批复》明确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借款发生在不同时间段的利息计算标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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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间段利息计算标准的依据是各阶段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各阶段施行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利息的整理与研习,可以总结出在借款发生各阶段的利息计算标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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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及民间借贷方面的部分规定可总结提炼出不同是简单的利息计算标准及上限限制。

在总结和分享的过程中,部分同行对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0日这一时间段内的利息是遵循24%上限还是4倍LPR上限之间有争议。个人认为,债权人可以按照24%上限主张计算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保护上限。该条适用的案件类型是在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修正内容施行后受理的案件,并且第一次修正的内容并非绝对否定了年息24%的合法性,在适用上使用的是“可参照”的言辞。因此,即便是单独审查第一次修正的内容,也无法得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按照4倍LPR上限予以规制的结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次修正的内容肯定了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借贷,可以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确定主张利息。

三、无息的认定情形及例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了不管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在约定不明确时候稍有区别。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首先审查是否有补充协议,如没有则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