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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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设立条件?

综保区设立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2、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转型升级的需要。3、确有大型入驻项目的需要。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综保区是什么?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释义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条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海关核查与稽查的区别?

海关稽查与核查的区别1、执法依据不同。海关稽查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核查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核查办法》。2、对象不同。海关稽查的对象:(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动有关的企业企业单位;海关核查的对象: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经营、管理情况。3、范围不同。海关稽查的范围:(1)进出口申报(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3)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7)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9)其他进出**动。海关核查的范围:(1)单耗核查(2)盘点核查(3)内销核查(4)外发加工核查(5)深加工结转核查(6)不作价设备核查。4、期限不同。海关稽查的期限:(1)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是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2)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核查的期限:(1)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海关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2)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海关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自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海关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5、程序不同。海关稽查的程序: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海关核查的程序:核查准备--核查实施--核查处理。6、职能不同。海关稽查的职能:防范职能、威慑职能、促管职能、增收职能、规范职能;海关核查的职能:管理职能(最主要的职能)、规范职能、增收职能。7、目的不同。海关稽查的目的:海关稽查除验证稽查外,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保税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促进保税企业守法自律,维护海关征管秩序。属于后续管理和执法性检查双重范畴。海关核查的目的:保税核查是由于保税管理上的需要对保税企业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属于管理型检查。综上可知,海关稽查的涉及面更广,范围更大。不管是海关稽查还是海关核查,都是海关监管的一种手段,目的都是检查企业进出口行为的规范性,也是在引导和规范企业的守法自律、合规经营。

什么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

保税区是指经主权国家的海关批准,在其海港、国际机场或其他口岸设立的允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口手续就可长期储存的区域。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