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鱼百科给各位分享施工单位考勤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6个方面?(施工现场各种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6个方面?
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指纹打卡,工程开工后,工作时间为九小时。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3、项目经理外出需向分管副总汇报。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项目经理批准,两天以内分管副总批准,三天以上董事长批准。获准假后方可休息,并送行政部备案。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由项目经理填写加班申请表。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另计,项目经理不计加班工资。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7、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2、每日例会由相关项目经理召集,施工员、养护班长及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报分管副总批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4、各班组间协调问题提交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5、每周例会由分管副总召集,由项目经理、预算员、营销经理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分管副总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人员范围。6、各生产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1、工程秘书应严格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档案工作。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4、工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自检资料的整理归档。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7、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1、材料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材料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录入电子文档备查。3、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5、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6、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7、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8、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理制度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临时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3、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砂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5、现场施工人员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上班。6、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扰民。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新工人入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10、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13、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