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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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 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 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 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 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十八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 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二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 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 受相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评估,根据《中国共产*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着眼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提高机构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不断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政治引领,把加强*的全面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全过程,更好地服务*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
(二) 坚持改革方向,巩固和深化*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推进*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三)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促进机构编制工作提质增效;
(四) 坚持科学规范、务实管用,力戒形式**。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技术性较强或者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有关评估任务,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涉及*和国家秘密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委托的事项除外。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除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之外的相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政治可靠、诚信守法,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与评估对象无利害关系。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对象是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 评估类型、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分为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机构编制使用效益评估。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和机构编制使用效益评估可以分步或者同步实施。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调阅材料、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平台在评估中的作用,加强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的数据比对。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指标开展评估。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分解设置细化指标,也可以组织评估对象分解设置细化指标。
评估指标应当根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并体现不同区域、层级、领域的特点。
第九条 评估指标的衡量标准主要包括政策口径标准、预期目标标准、参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
(一) 政策口径标准:*内法规、法律法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深化*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二) 预期目标标准:*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调整、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时确定的预期目标。
(三) 参照标准:全国或者区域平均水平,与同行业、同类别机构比较情况,与历史比较情况等。
(四) 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评估目的和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评估对象,通知部门(单位)自评。
(二) 部门(单位)组织自评,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结合部门(单位)自评报告和日常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视情要求部门(单位)补充佐证材料或者组织进一步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评估结论可以采用定性描述、评分或者评级等方式。
(四)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评估对象交换意见,形成最终评估结果,反馈评估对象。
(五)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结果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并视情抄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委和**绩效评价主管部门等。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跟踪评估、*委和**绩效评价、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等一并开展时,可以适当调整以上程序。

第三章 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于重大新设机构、新增编制或者情况复杂的申请事项,在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前应当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包括下列指标:
(一) 符合政策法规情况: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等。
(二) 申请必要性情况:是否属于履职所需,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现有机构编制是否可以满足需要,是否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信息技术手段等其他办法替代解决,是否厘清了**和市场边界,是否体现了统筹使用编制的要求,新增或者调整职责是否厘清了与职责相近部门关系等。
(三) 比对情况:与同类地区、层级机构比对情况,与有关历史比对情况等。
(四) 管理规范性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维护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等。
(五) 其他需要评估的指标。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一) 对于具备各项指标要求的,按照规定履行后续审核审批程序。
(二) 对于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申请必要性不足的,终止审核审批程序。
(三) 对于管理不规范且情节较严重的,应当先行整改。

组织架构是什么意思?

1、形成组织职能的组织框架。2、企业组织架构的确立依据:资本结构及产品主业定位,以及根据主业形成的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上确定以组织框架图表述的组织构架,包括决策层、管理层及执行层。3、组织构架随资本结构及产品主业不同而有所调整。

如何衡量组织架构?

首先制定完整的方案,组织起来就容易

组织架构是什么?

组织结构是指对于工作任务如何进行分工、分组和协调合作。组织结构是表明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散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模式。